办理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4年9月6日
【发改委】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11号令)-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适用对象
【商务部】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外管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审批机构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管局】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