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海外投资法》允许“海外人士”在新西兰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海外人士”指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自然人、在新西兰境外注册的公司、或由海外人士拥有或控股25%以上的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团体。新西兰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形式、出资份额、期限和国有企业背景等没有限制。在新西兰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和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也没有企业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等限制。
【投资方式】
外国直接投资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注册一家属于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Branch);如代表处或分公司。(2)设立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或合伙企业(Partnership):任何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合资均受《2005年海外投资法》监管。(3)设立或并购一家新西兰本地公司并使其成为在本地的子机构(Subsidiary)。新西兰政府对企业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活动这类企业间商业行为不予干预,但所涉设备的进口需要满足检疫、环境影响等公共安全规定。新西兰没有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因此也没有针对外国资本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定。
【监管】
并购新西兰上市公司,会面临更多监管要求:公众公司的范围,包括新西兰证交所主板(NZSX)或者创业板(NZAX和NXT)的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拥有50名股东。针对公众公司并购的规定较多,但与国际惯例以及我国《证券法》规定有相通之处。比如,除非向被收购公司所有剩余股东发出完全收购要约,或是持有公众公司90%以上股权的股东强制收购剩余股份等若干特殊情况,个47 新西兰(2022年版)人(或者与关联者)不能收购或者控制一个公众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将其在一个公众公司里已拥有或者控制的20%以上投票权进一步提高。新西兰公众公司在《2000年收购法典批准规则》(Takeovers Code Approval Order2000》)中有详细规定如何并购,新西兰收购审议团负责规范和审批相关并购工作,详情请登录www.takeovers.govt.nz查询。
【并购】
新西兰规范公众公司并购的法律主要是《2000年收购法典批准规则》(Takeovers Code Approval Order 2000,以下简称《规则》)、《1993年公司法》《收购法典》(Takeovers Code),它们授权收购审议团(Takeovers Panel)按照《规则》规范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1)公众公司的范围:新西兰证交所主板(NZSX)或者创业板(NZAX和NXT)的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拥有50名股东。(2)基本原则:个人(或者与关联者)不能从事以下并购行为:在一个公众公司中拥有或者控制20%以上的投票权;提高在一个公众公司里已拥有或者控制的20%以上的投票权。但以下情形除外:①按照《规则》,向被收购公司所有剩余股东发出完全收购要约;②按照《规则》,向被收购公司特定比例以上投票权股东发出收购要约;③公众公司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普通决议同意并购;④公众公司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普通决议同意的股权分配;⑤“延伸”并购(“creeping” acquisition),持有公众公司50%至90%股权的股东可以在一年内增持最多15%的股份。持有公众公司90%以上股权的股东强制收购剩余股份。(3)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规则》详细规定如何并购新西兰公众公司,新西兰收购审议团负责规范和审批相关并购工作,详情请登录www.takeovers.govt.nz查询。
【典型案例】
近年来,中资企业在新西兰投资的成功案例不断增加,其中不乏涉及上述需审批情况的经典案例,包括:(1)投资大宗商品资产。2016年,中国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Maling Aquarius)收购新西兰最大肉类加工企业银蕨农场(Silver Fern Farms)50%股份;(2)投资乳业。2019年8月,中国伊利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西兰第二大乳业合作社威士兰乳业****股权;(3)投资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如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设立中国工商银行(新西兰)有限公司。(4)上市公司并购。2012年海尔公司全面收购新西兰最大的家电制48 新西兰(2022年版)造商斐雪派克(Fisher & Paykel)公司。(5)投资环保产业,如2014年北京首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新西兰废物管理公司。